DB50/T1292-2022《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全文 重庆地标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维护管理的实施、质量管理、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 252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的产权方、使用方或受委托的机构、单位、组织。
3.2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 Maintenance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开展维护保养活动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查测试、保养、维修、建档等工作。
4.2 两个及以上产权方、使用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并确定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单位。
4.3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4.4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实施维护管理应涵盖建筑所有消防设施。
4.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宜将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
4.6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制作《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牌》(见附录A),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场所)名称、服务机构名称、维保责任期限、维保责任范围、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信息、投诉电话、公示日期。
4.7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录入重庆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5 维护管理的实施
5.1 值班
5.1.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维护管理值班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5.1.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5.1.3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符合 相关等级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a)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b)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5.1.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如实记录;
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5.2 巡查
5.2.1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5.2.2 巡查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符合 相关等级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5.2.3 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附录B),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2.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巡查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5.2.5 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2.6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b)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2h巡查一次,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d)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5.3 维护保养活动
5.3.1 制定计划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维护保养项目消防设施的类别和规模,结合维保周期月、季、年的不同工作内容,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计划表》(见附录C),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测试的项目、内容、周期、数量。
5.3.2 技术交底
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应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和火灾报警地址编码表、平面地址编码图等技术资料。对于缺少以上技术资料的,应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全面检查测试作为技术交底资料,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予以书面确认。
5.3.3 合同签订
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的,应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见附录D)。
5.3.4 检查测试
5.3.4.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测试活动,检查测试频次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每次检查测试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测试完毕后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录E)。
5.3.4.2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按相关规定出具《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见附录F)。
5.3.5 保养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GB 25201保养内容进行保养,根据需要保养的内容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对保养项目、保养周期、保养时间等进行规定,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5.4 维修
5.3.4.3 (备注:条目序号疑有误)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故障,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附录B),立即组织维修。
5.4.1 维修期间,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需暂时停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的,应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将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6 质量管理
6.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a)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流程、方法和要求;
b)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检测制度、消防设施保养制度、消防设施维修制度、消防设施故障处置制度、工作记录制度、安全作业制度;
c)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报告审查、质量核查、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
6.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本单位出具的《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见附录F)进行技术审核。
6.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
6.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消防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控制。
6.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使用合格产品,并保存相应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6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 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仪器、设备,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7 档案管理
7.1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包括管理单位档案和维护保养档案。
7.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单位档案,包括基础档案和动态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及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基础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消防总平面图、楼层建筑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
b)动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培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工作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c)基础档案应长期保存。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等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
7.3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包括机构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及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定、业务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的个人工作档案;
b)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c)机构档案应长期保存,项目档案存档时间不应少于6年。
文件来源:重庆消防网